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興宜雷射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196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1 年6 月20日刊登在本院網路公告。現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於111 年6 月6 日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19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聲請人聲請刊登於111 年6 月20日本院網路公告,自公告
迄今無人提出該支票或申報權利
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
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 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系爭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 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