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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保險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6號
原      告  陳勇仁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郭小如律師
被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誠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曾迪群行獨任審判程序。
  理 由
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為因應審判業務需要,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法官曾迪群行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饒志民
                  法 官 呂致和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