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保險字第6號
原 告 陳勇仁
曾本懿律師
郭小如律師
被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曾迪群行
獨任審判程序。
理 由
本院
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受命法官行
準備程序,為因應審判業務需要,
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
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法官曾迪群行
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饒志民
法 官 呂致和
法 官 曾迪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