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小字第8號
原 告 許美連
上列原告與
被告聯筑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996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9頁)。原告
上開聲明請求報酬67,996元部分,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之事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原告仍應暫先繳交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