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調解程序筆錄
原 告 和逸興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顏唐鵬
上列本院112 年度勞小專調字第6 號原告和逸興業有限公司與被
告顏唐鵬間
損害賠償勞動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4 月13日
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勞動調解室進行勞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宣撫
勞動調解委員 陳武諒
勞動調解委員 張菁純
書 記 官 吳紫瑄
原 告 和逸興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到
被 告 顏唐鵬 到
一、
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000元整(含油耗費用20
,878元及維修費用2,122 元,給付方式:自民國112 年5 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於每月15日前分別給付9,000 元、
7,000 元、7,000 元,匯入原告華南銀行清水分行00000000
2362號帳戶,如有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
二、兩造就被告於原告處提供勞務
期間之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
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調解雙方閱覽並無
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被 告 顏唐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會
書 記 官 吳紫瑄
勞動調解委員 陳武諒
勞動調解委員 張菁純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