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程序筆錄
聲 請 人 潘姵妘
郭俐文律師
陳廷瑋律師.郭俐文律師
相 對 人 洺升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銘憲
相 對 人 吳銘憲
宏鋅商行即陳昱勳
陳美慧
前列吳銘憲、洺升食品有限公司、吳銘憲、宏鋅商行即陳昱勳、陳美慧共同
上
當事人間112年度勞移調字第19號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於中華民國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吳芝瑛
調解委員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調解委員(法官):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相對人 洺升食品有限公司等 (簽名)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
二、
三、
上筆錄
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
關係人閱覽並無
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 潘姵妘 (簽名)
相對人 洺升食品有限公司等 (簽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
書記官 劉玟君
法 官 吳芝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