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簡字第61號
原 告 陳鳳瑤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6,807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
惟本件為上訴人請求資遣費等事件,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110元(計算式:1,665元×2/3=1,1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5元(計算式:1,665元-1,110=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