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簡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90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陳國生 

            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華 
被      告  森林芝寶生物科技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書 
被      告  市阜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明定。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 年9  月7日裁定,請原告於7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9  月  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