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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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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簡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90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陳國生 

            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華 
被      告  森林芝寶生物科技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書 
被      告  市阜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1月9日所為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原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112 年9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200元,並於同年9月12日送達予原告在案,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於同年11月2日因查無原告之多元繳費紀錄(見本院卷第55頁),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於112 年11月9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然原告前已於同年9月25日繳納裁判費3,200元,此有原告傳真之繳費收據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裁定自應予以撤銷,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