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簡字第90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國生
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森林芝寶生物科技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書
被 告 市阜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生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薪資
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1月9日所為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原法院認
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業經本院於112 年9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200元,並於同年9月12日送達予原告在案,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嗣本院於同年11月2日因查無原告之多元繳費紀錄(見本院卷第55頁),
乃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於112 年11月9日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然原告前已於同年9月25日繳納裁判費3,200元,此有原告傳真之繳費收據附卷
可稽,依
上開規定,原裁定自應
予以撤銷,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