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10號
原 告 蔡顯謨
原告與
被告台偉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1,83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23,333元、加班費891,485元、工資差額59,171元、不當扣薪1,000元、提撥6%勞工退休金,合計991,834元,依
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7,2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33元(計算式:10,900元-7,267元=3,633元),又原告另
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2年度救字第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
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