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慈香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先前因
聲請本件之
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但因
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依原告之聲明,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644,261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7,05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6,55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