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146號
原 告 李國川
原告與
被告鑫揚鋼鐵有限公司間確認薪資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
債務人即訴外人黃志榮對被告鑫揚鋼鐵有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之範圍內存在,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