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162號
112年度救字第92號
原 告 謝亞叡
上列原告與
被告維騰機械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民事起訴
暨聲請訴訟救
助狀上「復聖」(音譯)之姓名、
住所或
居所及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裁定
駁回此部分之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 款亦有明定。
二、
經查,
本件原告民事起訴暨聲請
訴訟救助狀於當事人欄,其中「復聖」(音譯)部分,未記載該被告之姓名、年籍、身分證號碼等足資辨別特徵之資料,復未載明該被告之住所或居所,
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本院已依原告聲請向被告維騰機械有限公司函查「復聖」之員工姓名及
年籍資料,原告得聲請
閱卷)。
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
主文所示,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