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賴翁春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大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
本件聲請人調解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6,0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依
上開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