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190號
原 告 何西泉
何江美虹
上二人共同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寶麗欣貿易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19萬0,699元(2,550,015元+15,511元+1,462,662元+2,162,511元=6,190,6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380元,
惟因原告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112年度救字第111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
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7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