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196號
原 告 KYAW ZIN THET
SOE MOE NAING
KHIN ZAW OO
被 告 PRIME VOYAGE LIMITED(博航有限公司)
被 告 鑫旺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愛梅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工資共計美金8,594元
暨確認就被告PRIME VOYAGE LIMITED(博航有限公司)所有之「XIN SHI JI」號船舶存在海商法第24條第1 項之海事優先權,以起訴日即民國112年8月25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牌告匯率以1美元兌換新台幣(下同)31.9元計算,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274,149元(計算式:8,594×31.9=274,14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98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993元(2,980-1,987=993),
惟因原告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112年度救字第115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
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