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204號
原 告 陳怡雯
原告與
被告台灣三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第77條之14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依
上開規定,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