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229號
原 告 許起鳴
上列原告與
被告環永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前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8,224元(含勞退金提撥35,640元、
資遣費24,750元、健保保費7,434元、預告工資22,000元、失業給付79,200元、提前就業獎金79,2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650元,其中勞退金提撥、
資遣費、預告工資合計82,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3即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扣除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83元(2,650元-667元-500元=1,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