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240號
原 告 莊弘偉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歐映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其於僱傭
期間之月薪數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其於僱傭期間之月薪金額,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
本件經初步審閱,本院似無
管轄權,請原告一併具狀說明其工作地點以及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並提供本院可供聯繫之電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