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243號
原 告 許建國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三福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台幣(下同)41萬2,200元、
資遣費33萬2,082元、未投保勞工退休金收益損害9萬9,427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35萬0,558元,共計119萬4,267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8,5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293元(12,880-8,567=4,293),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