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25號
原 告 梁玉桂
黃馨儀
黃絹嵐
黃翔晟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金力營造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包括訴之主觀合併與訴之客觀合併,蓋通常共同訴訟性質上亦為原告利用同一訴訟程序,主張數項標的,就民事訴訟法規定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目的而言,與訴之客觀合併,無本質上差異,自應一體
適用。查原告梁玉桂、黃馨儀、黃絹嵐、黃翔晟於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金力營造有限公司各給付新臺幣(下同)203萬2,712元(含喪葬費及職災死亡補償532,712元、
精神慰撫金150萬元);第2項請求被告許金福就前項給付於各150萬元及其利息範圍內,與被告被告金力營造有限公司負
連帶給付責任,
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所稱「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情形,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聲明第1項之標的金額定之。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813萬8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