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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
勞訴
字第11號
原 告 劉民龍
訴訟
代理人
陳建誌
律師
被 告 李海滿
鎮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前經
言詞辯論
終結,茲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
指定民國114年4月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本院將於
上開
期日
傳訊證人陳振富,原告訴訟代理人並應偕同原告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