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明倢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李家銨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33,25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亦應於
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