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 原 告 陳商山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僅表明不服判決結果,未聲明不服之範圍即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第二審
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若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54,448元(請求項目內容詳如附表編號1至5、7所示),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8,126元,又附表編號1至4等項目總合為4,335,862元部分,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之事件,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5,949元,惟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43,966元,上訴人仍應暫先繳交第二審裁判費34,160元【計算式:78,126-43,966=34,160】》,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時間均為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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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1月1日起至105年10月30日未 按甲等考績給付所致之薪資差額 | |
| 97年1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未按甲等考績所致之激勵獎金差額 | |
| 97年1月1日起至105年10月30日未按甲等考績給付所致之固定超時工作津貼差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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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1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為止,就前開項目所生之利息,以總額乘以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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