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兩造均對於民國113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關松屏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50,647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671元,
惟其中請求工資差額2,132,880元及提繳6%勞退金31,410元部分,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2,483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188元(計算式:73,671元-22,483元=51,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