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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33號
受  罰  人  
相對 人  華夏海事保險公證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丁科  
代  理  人  駱億慈律師
上列受罰人因與聲請人廖龍揚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及規避行為,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所為之112年度司字第33號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案由欄第一行關於「上列受罰人因與聲請人廖隆揚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受罰人因與聲請人廖龍揚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
  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