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0917號
債 權 人 威洋生技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院
民事庭查詢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無聲請清算,若有,
清算人為誰。
二、債務人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所有股東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