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20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陸政宏
債 務 人 愛潔樂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俊緯
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參萬肆仟捌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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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左開金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0.1,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依左開金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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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