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3302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信宏
相 對 人 躍承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葵鈿
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玖萬柒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