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5160號
債 權 人 富鑛國際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全堂企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陸克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宏
一、(一)
債務人全堂企業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萬伍仟參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陸克星科技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玖拾肆萬零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