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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5879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879號 債 權 人 東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余其俊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余其俊為 本件債務人之依據,若提不出證明請更 正本件債務人(依契約 所載,承租人為如琪實業有限公司)。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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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