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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58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879號

債  權  人  東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瓊惠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余其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應具狀釋明余其俊為本件債務人之依據,若提不出證明請更正本件債務人(依契約所載,承租人為如琪實業有限公司),以及釋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該裁定已於112年9月1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