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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78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816號
債  權  人  嘉豐海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山田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林汶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林汶亞住所地在屏東縣崁頂鄉,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