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7839號
債 權 人 三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李順宗即城鈦工程行、李松濂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李順宗即城鈦工程行為債務人之依據並提出
佐證,如無法釋明,請變更債務人。
二、債務人李順宗、李松濂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城鈦工程行之最新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