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20841號
債 權 人 黃沛彰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櫻木實業有限公司、林家榆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是否請求債務人櫻木實業有限公司、林家榆負連帶責任(台端
訴之聲明欄未請求連帶賠償,
惟原因事實欄載明負連帶清償責任,明顯不符)。
二、釋明請求自112年8月25日計息之依據。(
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 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查
本件債權人據以聲請支付命令之支票1紙,雖係於民國112年8月25日簽發,然依
退票理由單
所載債權人至112年10月24日始為付款提示而遭退票,依
上開規定,其對於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自不得請求)。
三、債務人櫻木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