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214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謝俊彥
債 務 人 祐義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俊凱
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參仟參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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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2年6月17日起至112年11月15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0.256計算 自112年11月16日起至112年12月16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0.356計算 自112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712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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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