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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21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2176號
債  權  人  高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茂豐即豐盈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郭茂豐最新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