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2551號
債 權 人 萬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姚勝德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怡安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怡安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102,920元之計算式依據(依所提契約及
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使用貴公司之服務
期間為民國110年7月至9月,每期應付款項3320元,且無一期未付全部到期之約定,則就契約終止後所生之費用應不得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