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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34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7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林奇儒 
債  務  人  大立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士棻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零參萬壹仟伍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
001
779,005元
111年8月27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5.50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年息百分之0.563計算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755計算
自112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51計算
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5.63%
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5.755%
002
252,561元
111年8月25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3.495%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495計算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62計算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745計算
自112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749計算
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3.62%
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3.74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