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402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晟暘
債 務 人 鑫鎧廣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瑞勤
人
債 務 人 王妍驊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捌萬柒仟貳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