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5430號
債 權 人 金蘋果創業投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台灣一嘎水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康楓愷
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萬陸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