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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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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57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722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趙俊銘 
債  務  人  滿堂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崇耀 
人                 

債  務  人  丁平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壹拾陸萬伍仟捌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
001
102,105元
112年1月25日
2.92%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5,364元
112年1月25日
2.92%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1,161,034元
112年1月25日
3.765%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291,176元
112年1月25日
4.055%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5
803,105元
112年1月22日
2.47%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6
803,105元
112年1月22日
2.47%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