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5795號
債 權 人 楊詠勝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征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征宇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代墊費用之各項收據影本。
三、提出
違約金之計算式,並詳為釋明契約第八條第三項
所稱 「返還之日」意指為何(依
民法第767條規定之返還,
乃土地
所有權人重新取得占有而言,如台端前已取回土地之占有,
自應以取回之日為受返還日,
而非債務人取回台端保管物品
之日)。
四、債務人陳征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征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