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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57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795號
債 權 人 楊詠勝
上
債權
人與
債務人
征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征宇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
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提出之收據金額與
聲請狀
聲證四所列之金額不符,請重新提出確切之金額計算表及請求金額。
二、就怪手、推土機、吊車、
存證信函
等補提單據。
三、完整之土地
租賃契約
影本(原提出之租約遺漏第五條等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