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609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玲玲
債 務 人 青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禾謙
人
債 務 人 李晨益(原名:李清益)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參佰捌拾壹萬參仟捌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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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2年3月26日起至112年3月26日, 按年息百分之0.336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3月27日起至112年4月6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0.348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4月7日起至112年9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48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897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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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