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679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馬駿環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俊浩
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肆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五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