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696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奇儒
債 務 人 泰鑫通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武賢
人
債 務 人 蔡素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貳萬玖仟貳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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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自112年3月23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0.417計算之違約金 (二)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9月22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0.4295計算之違約金 (三)自112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859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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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