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7519號
債 權 人 太子電業有限公司
上開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安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
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
二、
本件債權人於
聲請狀略述:債務人安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11年3月14日與債權人簽訂工程契約書,由債權人為其興建中之大寮區仁德段店鋪住宅進行水電裝修工程,
詎債權人完成契約書
所載各期工程後,債務人未如實支付,至今積欠工程款共新台幣(下同)8,775,574元,又工程進行中因物價統計月報指數多次調漲高達百分之5 以上,依約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追加
報酬共502,225 元,兼以債務人於工程
期間多次拒絕債權人進場施工,使債權人產生多達158 天之逾期及材料損失共7,737,203 元,共計17,015,002元,經多次向債務人催討未果,為此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等語 。
三、
經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契約書、請款
記錄、施工現場照片 、函文等資料為形式審查,尚無從認定債權人已符合契約書所載全部完工且經債務人驗收合格之請款條件,亦無從認定
兩造已就追加報酬達成協議,而債權人是否得請求之材料費 及數額應為多少,亦有疑義,本院遂於112 年5月5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債權人雖於同年6月5日具狀補正,
惟補正不完全,本院再於112年6月12日就裁定命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6 月17日送達債權人,然債權人
迄未補正。是本件債權人釋明不足且經命補正未補正,尚
難謂其聲請為有理由,
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