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7534號
債 權 人 詳隆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新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陳慧玟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前段及第2項、第51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陳慧玟發支付命令,
惟提出之工程
承攬合約書
所載契約
當事人為案外人郭曜瑋與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正釋明債務人新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陳慧汶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