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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75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534號
債  權  人  詳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文慶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新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陳慧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前段及第2項、第51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陳慧玟發支付命令,提出之工程承攬合約書所載契約當事人為案外人郭曜瑋與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釋明債務人新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陳慧汶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