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778號
債 權 人 汎太資產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徐婕玲(原名:徐怡萱)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婕玲(原名:徐怡萱)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正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1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