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926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呂季美
債 務 人 歐雅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朱正國
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陸仟捌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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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2年3月16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0.319計算。 自112年4月17日起至112年9月17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0.332計算。 自112年9月18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64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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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